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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四十七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四十七

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贷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答案】D

【解析】如果债务人甲公司与债权人丁企业明确约定“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则丁企业只能要求乙公司清偿债务;但是,“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只是甲公司的内部决议,并非债务人甲公司和债权人丁企业的约定,该决议对债权人丁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甲、乙、丙三个公司应当对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立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答案】C

【解析】甲、丙公司未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故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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