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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 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 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 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 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的范围,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而选项AB由于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被偷盗、伪造的,甲公司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提示】偷盗和伪造印章是违法行为,从法理上看,法律不会保护违法行为,这与表见代理中超越当事人之间任意限制的情形不同,因此,以偷盗和伪造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该合同法律不会予以保护,但在票据法的无权处分中,善意取得并不强调合法占有,这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请考生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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