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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3年2月5日破获一起盗窃案,追缴物品中有一辆进口尼桑轿车,因价格

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3年2月5日破获一起盗窃案,追缴物品中有一辆进口尼桑轿车,因价格

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3年2月5日破获一起盗窃案,追缴物品中有一辆进口尼桑轿车,因价格不明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对涉案汽车的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及鉴证基准日等进行了描述并附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根据刑警大队提供的有关资料,涉案汽车购于2001年5月20日,当时正值汽车销售公司搞优惠促销,共优惠了2000元,该车出厂日期为2001年3月10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6月2日,2002年2月3日晚被盗。该车在案件破获后,即被公安机关追回,但由于车辆被盗后曾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过修理,车辆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请问:

1.作为委托机关经办人,委托书中的鉴证基准日应如何确定?

2.公安机关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能够满足价格鉴证需要?如果资料不足,还需要补充哪些资料?

3.确定被盗汽车重置价格,失主购车时的优惠价款应如何处理?

4.汽车使用年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5.如果被盗汽车为免交进口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则确定该车重置价格时,免交的有关税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鉴证基准日应为汽车被盗日2002年2月3日。 2.提供的资料不足。鉴于涉案汽车被盗时的状况与追回后的车况发生较大变化,应补充提供失主和证人的陈述、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与案发时车辆状况有关的资料。3.不应考虑优惠价款。因为被盗汽车的重置价格与案发时市场上同型号汽车的销售价格有关,与购车时的优惠政策无关。4.汽车使用年限应从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1年6月2日算起。5.确定汽车重置价格时,应加上免交的关税,具体数额按鉴定基准日时的国家税费政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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