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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监督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2)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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