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地or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所在地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二、纳税期限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