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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地or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所在地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二、纳税期限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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