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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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