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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法的形式和分类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 法律基础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P8(16调整)

【基本理念】立法一条线,行政一条线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形式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某一方面问题)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位阶对比】不同体系间: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体系内部:按级别高低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16调整,P11)  

(1)四大原则

原则和具体内容

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新增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

③ 新法优于旧法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

④ 变通规定优先(类似特别优于一般)

(2)冲突解决

(二)法的分类 

标准:1、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2、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3、内容;4、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人的效力;5、主体、调整对象、渊源;6、法律运用的目的(调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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