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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告知丙公司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告知丙公司

问题:

[单选]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配送供应丙公司的货物,甲离职后乙公司及时告知丙公司该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下年度货物配送合同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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