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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耕地占用税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耕地占用税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实行定额税率。

(四)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1)军事设施;(武)

(2)学校;(文)

(3)幼儿园;

(4)养老院;

(5)医院。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经批准占用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②未经批准占用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当天。

(2)纳税期限: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纳税地点: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4)征税机关: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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