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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三)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①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②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③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④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税收优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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