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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厂欠某银行600万元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该银行在清收中发现,钢铁厂已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也无可供

某钢铁厂欠某银行600万元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该银行在清收中发现,钢铁厂已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银行经过调查发现,钢铁厂有一笔被某建筑公司拖欠已久的220万元到期货款,且该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不知何种原因钢铁厂一直没有起诉该公司。银行经过分析后决定,对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认可之后,银行启动了针对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此同时,钢铁厂申请法院启动了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 B、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也不能中止
  • C、代位权属于《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代位权诉讼也不能中止
  • D、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因代位权诉讼已结束,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钢铁厂财产,该执行程序不能中止

  • 某钢铁厂欠某银行600万元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该银行在清收中发现,钢铁厂已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也无可供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代位权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代位权诉讼中,银行是原告,某建筑公司是被告。建筑公司应当向银行进行清偿,而不是向钢铁厂的管理人清偿。所以选项A、D错误。钢铁厂作为破产债务人,其破产程序不会影响建筑公司向银行清偿。代位权诉讼已结束,不存在中止的问题。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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