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因此,本题中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0)×(1+5%)÷(1-30%)82500(元),应纳消费税=82500×30%=24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