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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

经济师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会计归档 最新发布 模块sitemap 名妆网 法律咨询 聚返吧 英语巴士网 伯小乐 网商动力
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 秦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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