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缴纳有关费用50万元。(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题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扣除项目金额为()万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50=6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00+100+750+150+60=1260(万元)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650+1260)×10%=191(万元)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2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不单独作为税金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650+1260)×20%=382(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50+1260+191+220+382=27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