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宾馆,均为个人独资。2011年自行核算餐馆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宾馆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宾馆核算无误,发现餐馆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客户吃饭欠账50000元,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张某未在账上确认收入;(2)6月份购进用于研究开发的测试仪器,支出5万元,张某未做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1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张某家庭支出55000元,与家庭共用固定资产,折旧支出6万元(已全额计入到支出中).被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为1:1;(6)12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4680元,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题目: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残值率是5%):2011年餐馆和宾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2011年餐馆和宾馆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177248+800000-650000)×35%-6750)]×8/12=71857.87(元)后4个月应纳所得税=[(177248+800000-650000)×35%-14750]×4/12=33262.27(元)201 1年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71857.87+33262.27=105120.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