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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共计()万元


题干: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委托建筑公司承建住宅楼10栋,其中8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648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内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的成本、费用有:(1)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400万元。(2)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42万元。(3)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4)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目计算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的扣除比例为9%。
题目: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共计()万元。
  • A、4028.39
  • B、4071.73
  • C、4223.14
  • D、4226.53

  •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共计()万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400×80%=11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2+90+2100+60)×80%=1833.6(万元);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比例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费用=(1120+1833.6)×9%=265.82(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648×5%×(1+5%+3%)=412.99(万元);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1120+1833.6)×20%=590.72(万元);允许扣除项目合计=1120+1833.6+265.82+412.99+590.72=422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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