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已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本题中,甲公司是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其发现后给付人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交货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