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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

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9月28日向甲公司预付货款。但甲公司在9月10日就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甲公司于10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 A、8月18日
  • B、9月20日
  • C、9月28日
  • D、10月30日

  • 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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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kuaiji/202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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