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年发生业务如下:(1)3月份销售10年前建造的旧办公楼一栋,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该办公楼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办公楼需要1500万元;转让办公楼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1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66.60万元。(2)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6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80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2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上述发生允许扣除的税金共计为880万元。(注: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
题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共计( )万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转让写字楼共应确认销售收入=12000÷(3÷5)×(4÷5)=160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000×80%×(4÷5)=3840(万元)
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3840+3200)×10%=704(万元)
加价扣除金额=(3840+3200)×20%=140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3840+3200+704+880+1408=1003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