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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店2015年10月委托某化妆品加工厂加工A类化妆品10套,化妆品店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000

某化妆品店2015年10月委托某化妆品加工厂加工A类化妆品10套,化妆品店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500元,受托方A类化妆品不含税售价为5400元/套;另外委托其加工新型B类化妆品5套,该化妆品店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0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000元,由于B类化妆品为一种新型化妆品。受托方无同类售价。当月将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全部收回入库,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则化妆品店就该业务应补缴消费税( )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 A、37628.57
  • B、0
  • C、37928.57
  • D、39728.57

  • 某化妆品店2015年10月委托某化妆品加工厂加工A类化妆品10套,化妆品店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0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由委托方补缴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化妆品店补缴消费税=(30000+8500)÷(1-30%)×30%+(40000+10000)÷(1-30%)×30%=379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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