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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 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选项A:转让分店并非法定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决议经甲、乙同意通过,无任何迹象表明该决议程序违法;(2)选项B: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并非解散公司诉讼之诉由;(3)选项C: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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