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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3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5年7月10日,甲被法院

甲、乙、丙于2013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5年7月10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 A、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由其子继承
  •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收到合伙企业退伙通知之日

  • 甲、乙、丙于2013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5年7月10日,甲被法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选项ABC: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属当然退伙)。(2)选项D: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法院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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