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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辆价值3000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向乙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期2年

2013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辆价值3000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向乙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期2年。2015年5月2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拟清偿该借款以取回汽车,双方协商确定该汽车的当前价值为2000万元,第三方评估机构给出的价值为2300万元。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管理人不得取回该汽车
  • B、管理人应向乙银行清偿2000万元,剩余800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 C、管理人应向乙银行清偿2300万元,剩余500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 D、管理人应向乙银行清偿2800万元

  • 2013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辆价值3000万元的汽车作为质押,向乙银行借款2800万元,借期2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本题中,汽车的市价为2300万元,管理人清偿应以此为限,剩余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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