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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尔夫球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尔夫球杆杆头,收回后当期全部用于连续生

某高尔夫球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尔夫球杆杆头,收回后当期全部用于连续生产高尔夫球杆,支付该批产品加工费200万元,支付增值税32万元,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6.67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高尔夫球杆厂收回货物时会计处理为( )。
  • A、借:委托加工物资 2986700
    贷:银行存款 2986700
  • B、借:委托加工物资 2666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00
    贷:银行存款 2986700
  • C、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6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00
    贷:银行存款 2986700
  • D、借:生产成本 2986700
    贷:银行存款 2986700

  • 某高尔夫球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高尔夫球杆杆头,收回后当期全部用于连续生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属于消费税抵扣范围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生产领用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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