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北京设立总机构A,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按季度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1)2014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A、B、C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假设2015年第一、二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均为1000万元,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入员自行计算的B、C机构分摊比例为55%和45%。第二季度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发现机械制造公司的分摊比例的问题,并责令其进行了调整。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对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201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例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2015年全年B机构的分摊比例=0.35×9000÷(9000+5000)+0.35×220÷(220+130)+0.3×3000÷(3000+3000)=59.5%;C机构的分摊比例=0.35×5000÷(9000+5000)+0.35×130÷(220+130)+0.3 x3000÷(3000+30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