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中国公民陆某是境内甲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工程师,2015年3月,甲公司派陆某到境内乙公司协助完成一项重要工程。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继续向陆某支付工资,但取消其职务奖金,由乙公司每月向陆某支付补助。陆某2015年收入情况如下:(1)从甲公司每月取得基本工资5000元。(2)1-2月份从甲公司每月取得职务奖金4000元。(3)3~12月份从乙公司每月取得补助6000元。(4)12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年终奖金30000元。(5)陆某为甲公司监事会成员,12月份领取监事费30000元。(6)6月从境内某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500元(陆某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8个月),从银行取得储蓄存款利息3000元,从某未上市的投资公司分得股息2000元。(7)1~12月在丙公司兼职,每月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陆某2015年从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1~2月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4000-3500)×20%-555]×2=1090(元);
3~11月份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8505(元);
12月份工资和监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0000-3500)×30%-2755=8495(元);
12月份取得的年终奖3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元;
陆某2015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90+8505+8495+2895=209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