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2018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980万元,A企业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30%=1800(万元),A企业归集到B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800×40%=720(万元),A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980-1800=180(万元),而非1980-720=1260(万元)。2018年A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800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1980万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增180万元。再考虑A企业将720万元广告费归集到B企业扣除,所以应该进行纳税调增。所以A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80+720=1900(万元)。所以2018年A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1900×15%=285(万元)。
B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B企业实际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720=11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由于B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未考虑广告费的纳税调整),所以2018年B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600万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增600-450=150(万元)。再考虑从A企业归集来的可以扣除的7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所以B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50-720=430(万元)。所以2018年B企业实际的应纳税额=430×25%=107.5(万元)。2018年A企业和B企业总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85+107.5=39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