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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李刚、王强两个自然人发起对深圳市万永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万永公司)

2019年3月1日,李刚、王强两个自然人发起对深圳市万永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万永公司)的全面收购,从原股东A、B处收购万永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万永公司净资产为3700万元,明细如下:账面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完成收购后,李刚、王强的股本各为1000万元。股权收购后万永公司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假设李刚、王强支付对价各为1700万元,合计3400万元。完成股权收购后,2019年6月1日,万永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以资本公积中的200万元转增股本,李刚、王强一人转增一半。2019年9月1日,万永公司再次作出股东会决议,以第一次转增股本后剩余的原盈余积累1500万元转增股本,李刚、王强一人转增一半。王强在2019年9月1日转增股本时应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 A、10
  • B、15
  • C、20
  • D、30

  • 2019年3月1日,李刚、王强两个自然人发起对深圳市万永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万永公司)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万永公司转增股本的涉税分析: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资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由于支付的对价低于净资产3700万元,那么,应税盈余积累=原盈余积累-(股权收购价格-原股本)=(1000+200+500)-(1700×2-2000)=300(万元),分解到个人分别为李刚150万元,王强150万元。股权收购后万永公司用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李刚、王强应当先就各自150万元应税盈余积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万永公司代扣代缴,余下1400(1000+200+500-300)万元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9年6月1日,李刚、王强各自增加100万元的股本。分次转增股本的,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李刚、王强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人的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
    (3)2019年9月1日,李刚、王强各自增加750万元的股本。分次转增股本的,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李刚、王强各自增加的750万元股本中,各自有700万元的免税额,二人本次取得转增股本的应税所得为50万元,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人的应纳税额=50×2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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