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橙汁生产企业2015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2500+100)×30%=780(万元),2015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0+160=560(万元),由于560+200=760(万元)<78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120)×25%=1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