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根据2019年教材本题涉及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9年2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9年3月2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5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2019年6月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奖10000元,因到临时工作场所执行任务,取得误餐补助3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5-4.5)+30000×(12-4.5)]×25%-31920-28080=26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