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无效B、抵押权设立无效C、质权设立无效D、抵押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