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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6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 B、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
  • C、甲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退伙
  • D、若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选项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选项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选项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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