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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


题干: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拟共同出资在丙市设立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章程等文件,其中确定由美国人约翰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该企业于2015年4月1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投入运营。2019年3月15日,丙市A区税务局所辖的B中心税务所例行检査时,发现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逃税2000元,遂责令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税务所的处理决定。2019年6月6日,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罚款决定,并将假冒伪劣商品扣押。乙公司认为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罚款决定及扣押行为违法,拟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题目:根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申请复议,丙市A区税务局为唯一的复议机关
  • B、申请复议,丙市A区税务局和A区政府均可以作为复议机关
  • C、如果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査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査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 D、如果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 E、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D,E】

    (1)选项AB:对税务所(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教材未涉及,建议了解)。(2)选项CD: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夏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3)选项E: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为复议前置型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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