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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会计师《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8会计师《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签发用途

【答案】D

【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有关论述,正确的是()。

A.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B.不记名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

C.预付卡可以透支

D.不记名预付卡可以办理赎回

【答案】B

【解析】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记名-预i4+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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