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乙以丧失票据向付款人通知止付为合法的救济手段,丙因窃取而得票据,丁明知丙为窃贼而受让票据,均属“恶意”,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而戊为“无代价”取得票据,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既无请求付款的权利,也无追索权。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乙以丧失票据向付款人通知止付为合法的救济手段,丙因窃取而得票据,丁明知丙为窃贼而受让票据,均属“恶意”,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而戊为“无代价”取得票据,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既无请求付款的权利,也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