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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

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董事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董事会组成

人数3-13人
职工代表(国有)(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1)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董事会会议

(1)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50%)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决议”

由章程决定(约定)

(3)表决方式

一人一票

(4)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C.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依法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D.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不是应当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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