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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合同

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合同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履约保证金

(1)非现金形式提交

(2)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链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也不能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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