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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

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置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考题·判断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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