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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无效法律行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无效法律行为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

A.12周岁的李某订立的遗嘱

B.贾某以在马某的家里放炸药为要挟,迫使马某放弃对贾某的债权

C.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企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董事会收受贿赂而将价值5000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万转让出去

D.买卖毒品的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选项D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选项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7.91%。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因标的违法: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②违背公序良俗;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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