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会计 > 会计职称

2018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程序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你记住了吗?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书面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③时间规定(了解)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审判程序

【提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④“开庭”并“公开”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申请: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具体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人民法院可以电话传唤双方当事人

C.审理案例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①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②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③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重审相当于一审)

3.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最终决定再审后,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4.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

(2)申请执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kuaiji/1610.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