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13年1月20日,客户甲以办公用房为抵押向银行乙申请2年期的贷款200万元。办公用房权证齐全但仅价值100万元,客户甲请求客户丙为这比借款提供担保,手续办理完成,银行乙在3月20日发放贷款,银行乙与客户甲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借款合同到期,客户甲未能返还贷款利率,根据这一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该比贷款保证期间至()。
【正确答案:D】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的期限自发放日开始计算,该笔贷款于2013年3月20日发放,为期两年,应于2015年3月19日到期,因此债权人可在9月19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