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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题:公司法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题:公司法

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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