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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

根据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9/6/5日注册税务师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68%
【单选题】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此外还生产冰醋酸等产品,2006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屯,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1万元,开具了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乙酒厂生产加工药酒,乙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乙酒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企业收回药酒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上费3万元、增值税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60%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月税款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认证,且已申报抵扣。
(2)当月用自产酒精连续生产冰醋酸,领用酒精成本10万元,生产出冰醋酸20吨,本月对外销售12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6万元。
(3)将当月试生产的1000公斤粮食白酒用于招待客人,账面单位成本每公斤1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产品售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A.27141.67元 B,33699.65万元C.25333.34万元 D.35036.41万元
参考答案:B,答错率:68%
试题解析:

委托加工的药酒在收回时乙酒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甲酒厂应对未销售的部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收回的药酒未销售的部分应纳消费税=[120000×(1-13%)+ 30000]÷(1-10%)×10%×(1-60%)=5973.33(元) 甲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5973.33+18000+5526.32+16000×20%+1000×2× 0.5=3369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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