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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 点: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 点: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份发行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4.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96(≤25%)。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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