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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 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 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合并决议: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知债权人: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曰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与此相同)

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分立

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债权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减资决议、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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