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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出租无形资产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出租无形资产

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教材案例】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8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159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120000

贷:累计摊销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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