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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资产管理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考点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资产管理

考点二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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