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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15)

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15)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6.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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