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会计 > 证券从业

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9)

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19)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要点:主体要件

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要点:主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 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kuaiji/10439.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