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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11)

2018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11)

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

(一)共同性义务 忠实、勤勉

1、遵守法律、忠实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利用地位职权谋取私利

3、不收受贿赂及非法收入 4、不侵占公司财产 5、不泄露公司秘密

(二)特定性义务 特定义务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针对监事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存储于个人或其他个人账户

3、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违规借出公司资金或对外提供担保

4、违规或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自身与公司订立合同或开展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进行竞业限制行为:所谓竞业限制行为,是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违规所得应归公司所有

(三)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

董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

2、接受股东质询的责任:按股东要求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

3、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实向监事会(监事)提供材料,不得妨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

4、提起诉讼的情形

股东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股份

(1)股东请求监事会诉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请求董事会诉讼监事

(3)股东直接提出诉讼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a.书面提出诉讼要求

b.被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

c.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d.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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